本文是《当今大马》废死专题四篇文章之一,原刊载于:https://www.malaysiakini.com/news/450715
【今特写】深入挖掘你不得不知的事
“从前,当我是一名检控官(prosecutor)时,我支持死刑。那时候,我每天只是机械式地处理案件,我需要做的就是证明案件成立。我并不知道调查过程所发生的事,也不知道案件背后的故事。”
“我所做的就是引用法律条文和提出证据,并交给法庭,让法庭作出裁决。所以,我当时确实认同,他们就应该如此被惩罚(死刑)。”前副检控官钟盈欣接受《当今大马》访问时如是坦言。
司法的核心价值即是实践“正义”。一般认为,司法乃是严谨、专业及公正的事务,它也是调整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机制。国家能够通过独立的司法体制,将将犯人绳之以法,还受害者公道。检察官代表国家起诉刑事案嫌犯,而法院法官则根据法律和案件事实进行判决。
上诉庭退休法官莫哈末希山慕丁(Mohd Hishamudin Mohd Yunus)过去数十年来,曾经为不计其数的重大刑事案件立下判词。
希山慕丁受访时表示,虽然司法系统已经内建了降低错判风险的各种机制,但他认同世上并不存在“零错误”的司法系统。
“我们无法排除无辜的人被判有罪的可能性,因为世界上没有任何司法系统是100巴仙完美的。我们能做的就是建立一套有效降低错判风险的司法体制。”
当前,在马来西亚,国家将谋杀及贩运毒品等罪犯“绳之以法”的方式即是死刑。 支持死刑者认为,处死罪犯即是实现正义的最佳途径;而反对死刑者则经常以司法可能存在疏漏为由,主张停止执行死刑并修法废死。
司法怎么可能出错?
理想上,司法体制当然必须将错判的风险降到最低。然而,钟盈欣受访时娓娓道出,执法人员及检控官的实际执行工作时,可能面对的结构性问题及限制。
钟盈欣在2009年从马来亚大学法律系毕业后,随后进入总检察署,代表国家负责审查及起诉犯罪嫌犯的工作。
她坦言,自己身为检控官的时候曾支持死刑,但她2012年离开总检察署之后,却开始对此改观。“我回到律师执业的生活后,我的想法改变了。因为我看见了,证据如何可能被操纵。”
钟盈欣(见图)说,检控官起诉嫌犯时通常手中就只有一份警方的调查报告,而检控官通常在审讯之前都不曾与证人交谈,也不知道警察录取口供的过程和情况,更无法知道证人是否撒谎。
“我们(检控官)并没有被训练如何辨别证人是否撒谎,很多时候我们可以看到的是,调查报告就是警方经常把报案书复制贴上证人的笔录(witness statement),或是稍作修改而已。”
她续说,即使证人在出庭时肢体语言可能透露出撒谎给假供的迹象,但执法者未必受过专业训练,以辨别撒谎者。“神态举止(demeanor) 和肢体语言可以透露出一个人是否撒谎,但我们却没有这方面的训练。”
她指出,有些人认为无辜的人肯定不会被定罪,但这其实是种误解;事实上,无辜者可能因为各类因素而被判死刑。“比方说,你遇到一个不适职(incompetent)的辩护律师,或是你刚好遇到那种以为自己的任务就是对你制罪的警察或检控官,又或者你遇到一名对你有成见的法官。”
“没错,你有两次的上诉机会,但这当中存在着很多限制。比方说,你在上诉时,你不能提出审讯时没提过的说法和证据,即使这些说法或证据可能是真的。”
过劳影响检控的品质
钟盈欣透露,检控官每日工作量庞大,并且经常有超时工作的过劳情况,因此检控工作潜藏着出错的风险。
“说句公道话,其实主控官通常不知道调查报告的内容是否完全属实。有时候,他们在审讯当日才知道事实的真相。”
“主控官的工作就是向法庭提出证据。案件总是非常多,但只有少数几名检控官。他们都在超时工作,薪资也过低,他们很可能没有足够的时间详细地查看调查报告,所以也可能出错。”
2009年,前首相纳吉开始推行国家转型计划(NTP),盼提高国家行政及经济效率。钟盈欣指出,警方及其他执法单位在这项计划下被要求达到特定的关键绩效指标(KPI),但这样的制度是否有助提高警方办案素质,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我们必须看到更大的结构问题。国家转型计划之下,警方及其他执法单位都有特定的绩效指标,比如逮捕及提控的关键绩效指标。我们的制度如果存在着这样的指标,我的疑问是,这会不会变相鼓励他们去提控更多人?”
假供冤案非天方夜谭
实际上,钟盈欣所提到的“假供词”情况其实并非天方夜谭,大马司法史上就出现过联邦法院判处死罪后,死刑案证人承认自己被要求制造伪证的案例。
根据执业律师阿都拉希(Abdul Rashid Ismail)提供的资料,1979年一名印裔男子加迪杰苏 (S. Karthigesu) 被指谋杀一名选美小姐珍碧里拉(Jean Perera Sinnappa,见图)。当时,加迪杰苏是此案唯一的嫌犯。
检方主要证人再也迪拉基(Bhandulananda Jayatilake)供称,他曾目击被告加迪杰苏向被害人珍碧里拉说出“你不值得活着”这样的话。
承审法官认为,这些字眼是“可归罪的发泄”(incriminating outburst),并判处加迪杰苏罪名成立,即强制死刑。不过,当时没有其他证据能直接辨别加害人的身份,甚至警方也没找出任何凶器作为证物。
加迪杰苏后来继续上诉至联邦法院。联邦法院作出判决的4天后,再也迪拉基竟站出来承认自己提供假证供,宣称自己不曾目睹加迪杰苏口出恶言,最终因伪造证据罪名而入狱10年。
根据法庭的判决书,再也迪拉基承认自己被指使撒谎,以陷害被告。在他自招提供假供证后,联邦法院最终驳回有罪判决并撤销死刑,加迪杰苏从死牢度过两年的岁月后,终于重获自由。
从这个案例中可见,警方调查及法院审讯过程中可能无法识破证人的假口供,而联邦法院也一度相信伪证。因此,我们可以合理地设想,许多在类似情况下的死囚,没有像加迪杰苏这般“幸运”可以沉冤得雪。
急于结案的错判风险
除了职业环境及绩效压力可能影响检控的素质,当社会上发生谋杀等重大案件时,社会舆论的压力也可能妨害和影响警方的调查工作及司法诉讼的程序。
执业律师饶兆颖接受《当今大马》访问时也提到,警方可能在巨大舆论压力下急于结案,而在调查过程中以不恰当的方式录取口供。
“重大案件发生时,警方到现场办案是否专业?查案的过程中,警方是否完整地保留证据和证人?警方办案的时候,可能因为社会舆论的压力而急于结案,这可能促使警方长时间地,甚至虐待式的方式去得到自白的供词。”
“我们也曾经看过一些外国人不懂马来文,他根本不明白自白书的内容写了什么,但警察要求他们签字,他们就只有签了。”
根据内政部2017年3月28日的国会答复,马来西亚在2002至2016年期间共发生了257宗扣留间死亡案。这些真实案例显示了,警方拘留嫌犯和录取口供的过程可能存有疑虑。
饶兆颖(见图)目前是亚洲反对死刑网络(ADPAN)执行理事,同时也是隆雪华堂民权委员会副主席。她接着提到,攸关死刑的案件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后,也存在诸多可能出现纰漏的风险。
她举例,审讯过程中经常出现证人给假供词的情况;有时则是被告可能找不到其他证人,或证人最后一分钟突然没有出庭供证,被告最终难逃死罪。
“有时候,检控官很迟才将资料交给辩方律师,导致辩方律师查阅和调查的时间不足。此外,部分证据有可能被销毁,或是检方故意不拿出来,我们也无从得知。这些情况都对于辩方相当不利。”
“证据充足而不需再查”
这种调查官隐藏部分线索和证据的说法绝非凭空想象,钟盈欣在访谈中以亲身处理的案件为例,证明了检方未竭力调查找出真相的可能性。
钟盈欣指出,她曾处理一宗贩毒案,被告女子被指邮寄毒品。不过,这名女子坚称自己并不知道行李箱里面藏有毒品,仅是协助朋友寄送该行李。
调查过程中,她已向海关执法人员提供数个涉及人士的姓名和联络电话,但执法人员却没有进一步调查被告提供的这些重要线索,直接以部分的证据提控她。
“直到那名调查官(Investigation officer)出庭时,他都从没去调查这些真正的毒贩,没去调查这些电话号码和姓名。他给出的回答是,因为他们认为已有足够证据将她定罪,所以他们并不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
“以这个案件为例,让我们试着设身处地想一想。如果你的朋友叫你帮忙寄包裹,你一般来说也不会把它打开来看,因为他们是你的朋友。当你被捕时你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他们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你自然而然预期警方会去调查。”
“然而,他们竟然没有调查,因为他们认为已有足够证据将你定罪。接着,法官也告诉你,你必须知道他们的真实全名、护照号码、地址等等才行……那你会怎么想?”
有罪推定原则的存疑
根据《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7(d)条文,若当局在任何人所管理或控制范围内查获毒品,则他们有权推定此人就是毒品的拥有者,且推定他知道该毒品性质,直至对方能够反证。
换句话说,这项条文背后的立法思维乃是“有罪推定”,也就是被告在被判有罪之前,就已被推定为有罪。这似乎并不符合一般人所认知的“无罪推定”原则,也就是任何人在被定罪前皆属无辜。
一名韩国学生金云宋(Kim Yun-soung,见上图中)在2016年10月19日于汝来新镇(Bandar Baru Nilai)的公寓遭警方破门搜查发现219克大麻,若被判罪成则将面对强制死刑。
当时警员以证人身份坚称,案发时现场只有该名学生。直到辩方律师哥宾星告诉法庭,他们已找到闭路电视录影显示还有其他人在现场,这名身为主要证人的警员才承认欺骗法庭,而被告随后获得释放。
法律资源取决于阶级
除了检控过程可能出错导致误判错杀,死刑案被告的经济能力,也可能促使他们无法获得恰当的法律支援,最终导致审讯不公(miscarriage of justice)的问题。
执业律师凯珊莎丽扎(Khaizan Sharizad Ab Razak,见图)受访时说,虽然死刑案被告从高庭判决之后,有两次机会上诉,但无辜者却可能因经济能力不允许而选择不上诉,因而错失翻案的机会,遭国家机器错杀。
“我曾经处理过数个谋杀案的诉讼。有一个案件是这样的,被告在高庭被判死刑,上诉后上诉庭继续维持高庭判决,但他再次上诉到联邦法院时却翻案了,最终无罪释放。”
“试想想如果他没有上诉呢?如果他没有经济能力负担上诉的费用呢?他就已经被吊死了。如果案件可以这样在上诉阶段翻案,那是否意味着司法可能存在错误?”
阿都拉希处理死刑相关的司法案件已有近7年的经验。他说,研究显示死刑犯的社会经济地位及教育水平普遍不高,有者甚至无法负担法律咨询及辩护律师的费用。
“当他们无法负担聘请好律师的费用时,国家会委派律师为他辩护。但是这些律师的素质各有不同,没钱的人很可能没有获得最好的辩护,进而让他们曝露在审讯不公的风险之中。”
司法有纰漏更需死刑?
国内外多个真实案例都显示了,世上不存在完全无错的司法制度,执法者的职业环境、绩效压力、社会舆论压力、警员渎职、未获良好辩护等诸多因素,都可能导致误判错杀。
因此,支持废死者认为,司法改革的第一步,即是停止执行死刑及修法废死,以确保国家不再错杀任何人。
然而,反对废死者则持有截然不同的观点。支持死刑的律师邓惟浰认为,由于执法单位及司法体制确实存在疏漏,因此更不应该废除死刑,以免犯罪者钻着体制的漏洞逃出来继续危害社会。
邓惟浰(见图)虽然是一名商务律师,但她也经常在诗巫汇丰银行经理命案审讯中“监察旁听”(watching brief)。她向《当今大马》投书表示,目前的执法效率不彰,犯罪率每年节节攀升,如果政府执意废除死刑将造成更多的社会问题。
“当有一堆乱七八糟的东西还没有被清理干净时,为什么(政府)要造成更多问题? 当执法甚至无法防治其他罪案如抢劫、强奸、虐待儿童时,怎么要求他们打击和预防更严重的犯罪?这无非是给无辜的平民造成更多苦难。”
邓惟浰认同,警方及检控官的实际工作环境存在着许多限制,但她担忧的不是死刑可能错判无辜,而是辩护律师总是能够“协助”犯罪者逍遥法外,仅有少数罪犯被制以死罪。
“在警察不足及检察官超劳工作的情况下,执法单位争取正义已经是一项极大的挑战。但是,那些辩方律师却总是被聘用来让这些罪犯逃脱法网,很少人真正被判死刑,很多都逃走了。”
她认为,马来西亚应加强完善执法及司法系统,以提升社会治安,并保护平民百姓的福利和权益,而非关注罪犯的福利及人权。
“我们的人权更加重要。我们必须要严格的法律来保护我们。我们必须要执行最高的法治,请保护我们。请保留死刑。”
过去,在马来西亚谋杀、贩运毒品、持枪、攻击国家元首、统治者或州元首或发动恐怖行动都是强制死罪;教唆武装叛变、绑架、强奸致死、劫杀等等则可被判处死刑。
去年底,前朝政府已为废除死刑迈开第一步,朝野议员已在国会通过《2017年危险毒品法令》修正案,取消强制死刑条文,将死刑斟酌权交给法官。目前,希盟新政府也计划向国会提呈法案以废除所有死刑,并以至少30年徒刑取而代之。
法官应被赋予斟酌权
截至2018年10月11日为止,迄今共有1279名死囚,其中366人目前正在上诉,另有355人正在寻求苏丹或元首特赦宽恕。
身为上诉庭退休法官,希山慕丁(见图)强调,当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是“强制死刑“,而法官的职责即是执行法律,没有任何自由决断的空间。
他过去在判案时务求谨慎十足,尽量做到自信没有任何疏漏。不过,尽管他已依据法律及证据确保自己毫无疑虑地下判,每当他宣读死刑判词时,内心却总是不由自主地产生浓烈的情绪,因为他认为夺取任何人的生命都属残暴而不人道的行为。
“我必须要透过证据和证人,排除所有合理的怀疑(satisfy mysel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如果依照证据和法律,我认为存在某些合理怀疑,我就会释放被告。”
“这样的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我只是执行法律的人,因为这就是法官的职责。因为是强制死刑,我并没有自由决断的空间。”
“但是,每当我宣判死刑的时候,我的内心总是充满同情和情绪。我必须强调,我反对任何死刑,无论是谋杀案或是贩运毒品。”
前联邦法院哥巴斯里南(Gopal Sri Ram,见图) 曾处理过多宗国内攸关公共利益的重大刑事案。他接受《当今大马》询问时则表示,法官应被赋予斟酌权,以不同程度的监禁来取代唯一强制死刑的刑罚。
他举例,某些残忍的凶杀案件中,如蒙古女郎阿旦杜亚的炸尸案,凶手应被判处终身监禁;那些强暴致死的凶手也应该被判终身监禁(natural life sentence)。
至于贩运毒品,哥巴斯里南认为,那些被指为毒枭(drug lords)的罪犯应当被判终身监禁,而毒骡(drug mules)则可被判处10年至20年监禁。
“至于那些并非蓄意谋杀的死亡案,法官应考虑从《刑事法典》第302条文谋杀罪名,降低到《刑事法典》第304条文误杀罪,并判处10年至20年有期徒刑。其他蓄意谋杀的案件,则可判30年监禁。”
他也强调,法官处理谋杀案件时,必须谨慎地斟酌案件的严重性,并且同时考虑到受害人的利益。
司法威信在知错能改
前高庭法官赛阿末依迪(Syed Ahmad Idid,见图)受访时则没有明确表达他对于死刑存废的立场。他认为,司法制度虽然存在错判无辜的风险,但是倘若错把凶手释放也同样糟糕。
如此一来,赛阿末依迪强调,法官必定严谨判案。“法官的职责就是查明事实真相,法理之中最强调的就是事实。我担任法官的期间曾处理许多贩毒和谋杀案件,我必会彻底地进行审讯。”
“我在12岁到15岁的时候就看过电影《控方证人》(Witness for the Prosecution)时,就已经从中学习证人的说辞如何可能在审讯中突然转向;庭方必须谨慎地捉住撒谎或仅透露部分事实的行径。因此,我对自己裁决都有信心,我向上苍请求谅解与祝福。”
错判无辜,又或是错误释放了凶手,两者都是司法体制可能出错的情况。2017年,台湾一宗谋杀案错判的冤案死囚徐自强重获自由后,他的辩护律师林永颂在记者会上说过:“我相信,司法的威信并不是建立在不会犯错,而是建立在有错的时候会修正。”
国家有无权力杀人?
槟城研究院(Penang Institute)今年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马来西亚高庭27%的死刑判决后来被推翻,而上诉庭死刑判决翻案率则高达50%。此数据显示了高庭所裁决死刑案之中,超过四分之一的案件在更高层级的法庭被推翻。
这项研究从三个主要的司法案件资料库“马来西亚司法公报”(MLJ)、“当今法律公报”(CLJ)及“东盟司法资料网”(Asean LIP)获取2013年至2018年的289笔死刑案件资料,并经过分析计算得出上述数据。
这份报告写道,“有些人认为,上诉机会越多时,法院的判决将呈现一致性并且更不容易出错,但这其实是种迷思。此研究结果显示,错误执行的可能性非常高。 ”
司法体制发现误判时,若要有机会自我修正,唯有暂缓执行及废除死刑,司法系统才有可能实现“自我修正”的正义。那么,至于那些证据确凿,不存在任何错判风险的谋杀案,国家可否夺取罪犯的性命呢?
阿都拉希受询及时说,即使能够排除误判错杀的可能性,国家也无权剥夺任何人的性命作为惩罚。“国家应该尊重最基本的人权,即生存的权力。无论发生什么事,国家或政府都不能夺去任何公民的性命。”
当人们以“生命可贵”的理由要求报复,替死者向罪犯“要命”时,也间接地支持一个有权杀人的国家机器。这个国家机器拥有比任何个人更大的力量,更容易错杀活人,而且难以控制、揭发、纠正。若个人杀人要以命偿还,那么国家错杀的时候,又能拿谁的命来偿还?
人民将部分的权力授权政府组成国家,交由国家负责管理社会秩序,并调节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究竟国家能够被赋予怎样的权力?是否能以“正义”之名夺取人民的性命,至今乃是争辩未完的哲学问题。
无论如何,废除死刑为全球当前的趋势乃不争的事实。根据国际特赦组织的数据,截至2017年底共有106个国家完全废除死刑,7个国家部分废除死刑,29个国家暂缓执行处决,56个国家仍保留死刑。
“正义”的概念能有多种不同的理解方式。相信“报复型正义”(Retributive Justice)者或许担忧,废除死刑后受害者家属的正义无法伸张,抑或受害者家属的利益将会受损。同时,主张“修复型正义” (Restorative Justice)人士认为,囚禁或处死犯错者并无法“治本”或修复社会问题,而正义应是强调当事者的权利与尊严,以及修复已损坏的社会关系。
本专题由黄凯荟与哈菲兹雅丁(Hafiz Yatim)共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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